金融与银行犯罪
金融和银行机构在开展其活动过程中可能承担多种形式的刑事责任。 金融犯罪和银行犯罪分别由第 号立法法令 58/1998 和第 385/1993号立法法令(《银行法统一文本》T.U.B.)
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银行业务的合法开展。 立法者所建立的制度基于所谓“双轨制”的逻辑,即违法行为人同时受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该机制在学理上受到广泛批评,因为其与“实质上一事不再罚”(ne bis in idem)这一基本保障原则存在张力, 该原则要求避免对实施单一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重复处罚,并且该原则如今已在《欧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第4条中获得超国家层面的确认。
本所在该领域已获得扎实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在以下复杂情形方面:非法从事银行和金融活动、非法发行电子货币、非法提供支付服务、非法从事金融代理活动、妨碍公共监管机关履职、滥用内幕信息(即所谓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即所谓“价格操纵”或市场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