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预防措施与没收
预防措施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措施,对个人的基本自由产生重大影响。该等措施可以针对被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予以适用,而不以是否存在刑事程序或是否已有有罪判决为前提。 正因如此, 此类措施被界定为犯罪前措施(ante delictum)或犯罪之外措施(praeter delictum)。
本所在涉及依据所谓《反黑手党法典》(第159/2011号立法法令)适用财产性预防措施的复杂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包括:扣押与没收;保证金及物的担保;对个人财产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财产及企业的司法管理;司法控制。 此外,本所还对所谓“反黑手党禁令”相关法律问题形成了专门知识,该类措施在存在渗透风险时予以发布,对相关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使其经营活动完全停滞。
与此同时,在涉及白领犯罪领域的刑事程序中,本所还就对被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适用财产性安全措施——包括普通没收及扩大没收(或不成比例没收)——提供法律协助。

